2.
法院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場稱土地是其所有,建物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為其與家人同住使用,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建物非債務人占有使用,且有無其他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拍賣建物1294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本件拍賣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土地所有權人如主張有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起訴確認,並向法院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依拍定人聲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拍賣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10.
本件拍賣建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2.
依標別次序開標,足額停拍,超額拍定部分縱經拍定亦為撤銷。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具狀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