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查封時,地政人員稱拍賣之273地號土地是道路,
3.
274地號土地是雜草、雜木,274地號土地上有少許種植果樹,且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9.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0.
依標別次序開標,足額停拍,超額拍定部分縱經拍定亦為撤銷。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具狀或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