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9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97地號現為雜草空地;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997地號地上有廢棄貨櫃屋兩個,廢棄車輛一部及建築鷹架 一批,雜草叢生。經向債務人調查該地上物權屬但未獲回覆,本院已盡調查之 責;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上開地上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 其權屬及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