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為雜樹林,編號3土地部分為私 設道路,部分種植果樹、雜林,部分土地上有廢棄平房建物坐落;另依債權人 代理人具狀陳報稱,編號1土地上有毀損之鐵皮雞舍坐落,編號3土地上有芒果 樹及廢棄土造建物一棟,上開果樹、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8.
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 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 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編號3土地上有同段43建號建物坐落,建物所有權人 (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 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及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