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3月3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93地號現況為道路、 594地號部分鐵皮建物佔用、部分道路,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10.
優先承買權:本件59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購買權。若僅就其一標的 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對其餘標的,仍應履行繳款義務。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