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5月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 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46地號土地現為雜草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上之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24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惟投標時有無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