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2.
民國115年2月4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陳稱,1089─13地號土地上有「三民區建國三路131號」建物坐落於其上,另據債權人115年2月25日陳報狀表示,上開建物為共有人使用管理(一樓為美術用品社,其餘樓層使用詳情不明)。本件債務人僅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未有相對應之建號建物,因查無債務人單獨管領部分,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土地係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其上房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提出基地應有部分不足之證明。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9.
上開不動產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上開費用等繳清事宜。
11.
本件僅拍賣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拍定後雖可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惟可能經地政機關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規定拒絕受理所有權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12.
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