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1月6日指界時陳稱263地號土地有三棟磚造建物(門牌號碼分別為舊港路西二巷1之5號、1之8號及1之9號)座落其上,部分為水溝蓋及空地;284地號土地有二棟磚造建物(門牌號碼分別為舊港路9號、11號)座落其上,部分為道路用地;291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用地;382及385地號土地現況為魚塭;387地號土地部分為魚塭、部分為道路用地;388地號土地座落一棟無門牌號碼之磚造平房,部分為道路用地;另於民國88年3月17日假扣押查封時,291地號土地為路地,263地號土地上有老人活動中心及第三人所有之數棟建物,284地號土地上有他共有人之二層樓房三間,其餘土地均為養殖魚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標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執行法院或本公司主張優先承買。
4.
263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且與387地號土地均已提供興建農舍,該農舍之所有權人對本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