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土地經本院於114‧12‧23現場執行,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2土地上有編號1未保存登記建物,編號1土地為該建物之屋前對外通路,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由債務人自住。另據債權人於114‧12‧24具狀查報稱編號1建物外觀為一棟3間相連建物,左首與居中建物為債務人使用,右首建物為共有人使用,各有獨立出入口,僅二樓陽台部分相通。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編號1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編號1土地及編號1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其中,建物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行使權利。如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得選擇就全部標的一次買受,如建物共有人僅就建物部份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