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農地,北面及南面土地可通行至私設道路,土地現無農作物。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土地之前種植高粱,目前剛收割,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之土地與鄰地合併使用,現況種植短期作物高粱,於土地南側有抽水設備。又土地上有未併附拍賣之作物及地上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本件若債權人代理人陳述屬實而無其他不可點交之情形,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9.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0.
土地上是否有水井需鑑界始明,且地上抽水設備不在拍賣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