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0─1地號土地為設有鐵門方可進入之空地,依鑑價報告照片所載為通道;1370─2地號土地未直接臨路;22建號建物只剩牆垣,屋頂已塌陷。債權人代理人稱鐵門未鎖無人應門,建物有門牌無人使用,建物部分坐落鄰地1370─3地號土地非本件執行標的,本件執行標的均須經鐵門方可進入。建物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人需自行負擔鄰地所有權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本件拍定後僅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北斗都市計畫住宅區,惟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