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19日現場勘測時,債權人代理人在場提出租約影本,顯 示承租人即為債權人謝昊呈,租賃期間自112年4月17日至122年5月31日止,其中 112年6月1日至117年5月31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117年6月1日 至122年5月31日,每月租金23,000元。承租人並於訂約時,交付出租人40,000元押 租金。但債權人代理人於現場表示已轉租第三人。嗣114年10月14日再次勘測,屋內為 一房一廳,經電聯債權人謝昊呈本人表示:並未轉租第三人,目前作為公司辦公室使用。
2.
本件拍賣標的現為承租人占有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3.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114年11月24日函復稱:本件建築完成日期為69年7月1日,勘估時屋齡為46.22 年,勘估之標的土地屬商業區。另於115年4月24日陳稱:經查詢內政部營建署、原子 能委員會(應指核能安全委員會)、新北市政府等暨民間網站,皆無公布有關本件不動產 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事,經查 詢皆無上述情事。(惟上開估價報告究未以精密儀器檢測,故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 情事,仍須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