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05年3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拍賣土地為道路旁花盆空地。據鑑價報告書上載,拍賣土地現況有鐵皮建物坐落。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係拍賣土地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7.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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