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21地號上坐落291建號建物,經檢視建物部分無增建。債務人之兄長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使用;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稱建物情形老舊,牆面斑駁有多處壁癌,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102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3.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肆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