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2月1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81地號土地其上為雜草、雜林。
2.
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之181地號土地因道路崎嶇陡峭難以到達,依空照圖研判為雜木林。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8.
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