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查封,由債權人代理人及自稱為九樓住戶之第三人引導至本件標的建物所在之三樓;三樓無門,建物內部管線外露,地面堆置雜物致難以行走,似無人居住;建物內設有手扶梯、階梯,債權人代理人稱用途不明;查封時為斷電狀態。依據債權人115年1月14日陳報之現場照片,建物內有部分天花板塌陷。另據114年10月28日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土地位於第五種商業區,建物原規劃為商場,經一樓鄰居告知現為閒置、無人使用狀態。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拍定後得行使優先購買權,且應就本件拍賣標的合併買受,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