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母親在場陳稱,房子目前是伊在居住使用,其有增建內有內梯銜接。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 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 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