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9月2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稱:1099地號土地有部分為道路、橋墩、河道、雜草、雜樹,其餘為雜林;1244地號土地有部分河道,其餘為雜草、雜樹。
3.
113年12月18日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稱:1099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泥道路,道路上有大坪橋,部分為雜木林、雜竹林;1244地號土地部分為河流,部分為雜草地。
4.
據鑑價報告記載:1099地號位於北勢窩溪旁,土地部分有大坪橋與苗35─1道及私設道路使用,部分為北勢窩溪範圍內,餘為雜木林;1244地號位北勢窩溪旁,土地部分為北勢窩溪區域內,餘為雜木林。
5.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11.
本件拍賣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