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2月8日、115年5月1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85-
4.
1315地號上有太陽能發電及其附屬設備、1314-1地號為雜 林、道路,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5.
本件土地上太陽能發電及其附屬設備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6.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12.
依據苗栗縣政府115年1月21日府商用字第1150017318號來函指出: 土地已 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土地使用需按特定目的事業計畫使用,且土地已 有合法申請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附屬設施,日後倘要拆除或搬遷移則需依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向本府申請。」,以上情形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