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279建 號建物,
4.
4樓均係加蓋」,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測量查封,另經第三 人即共有人之配偶稱:「建物目前已無人居住,已斷水斷電,屋內之物品是我岳父岳母的,如 拍定會清走」,並稱:「建物除嚴重漏水外,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5.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現況有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7.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為變賣共有物執行程序,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若係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