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李昌祿在場稱建物自住、無出租、無出借、有增 建。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56地號土地為21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21建號建物有壁癌情形、木造 天花板有剝落情形。
3.
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現況為住家使用(屋內牆壁有壁癌、漏水及木造天花板有剝落)。
7.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暫編第31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9.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