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8年4月11日假扣押查封(108司執全助
3.
,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通霄鎮北勢窩段760─
5.
760─14地號土地(均分割自760地號)均為雜草、雜木地,有部分為水泥路。
6.
114年11月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北勢窩段760─
8.
760─14地號土地三筆相連,均為雜草地及含私設走道。
9.
114年11月17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土地均有農用道路及雜草,無作物。
10.
本件拍賣土地占有使用情形不明且部分供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1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無375租約登記。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16.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
17.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或本公司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