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220地號土地為道路、路樹、建物數棟,但是否有占用以實際測量為準;214─10地號土地為道路。
3.
113年11月29日債權人具狀陳報:部分房屋無懸掛門牌,建物占用220地號土地,經了解應為該建物所有權人自用。
4.
據鑑價報告記載:214─10地號土地目前為道路使用;220地號土地目前做為坪頂東55巷使用,道路兩旁為雜樹、雜草。
5.
本件地上物、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6.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六、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不動產有設定不動產役權,拍定後隨同移轉,不動產役權不塗銷。
11.
應買人應注意本件標的受不動產役權之限制,請自行查明注意。六、優先承買權:
12.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3.
本件22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