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莊禮寮75號磚造平房1棟坐落,部分空地部分種植果樹。另據鑑價報告稱,系爭土地未臨路等語。上開建物及果樹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及果樹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3.
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7.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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