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查封債務人陳昭廷應有部分時,地政人員指界稱632地號土地種植果樹,部分雜草叢生,部分土地上有鐵皮工寮。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查封債務人陳昭佑應有部分時,地政人員指界稱632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果樹,部分雜草,部分土地上有間鐵皮工寮。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果園已荒廢無人管理。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履勘土地時,地政人員指界稱632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果樹,雜草叢生,部分空地,部分水泥道路,部分土地上有一棟工寮,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632地號土地目前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及作物等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貳佰肆拾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之作物等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土地其上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7.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使用權源不明。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