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114年12月29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父親鄧○貴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標的由其居住使用。標的建物係集合式住宅,債務人父親表示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及火災受損,有壁癌、油漆輕微剝落之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非執行債務人占用,故拍定後不點交(司法院民事廳82年5月1日廳民二字第7829號函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8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11號意旨參照)。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6.
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