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法院民國115年1月13日執行筆錄記載,本件執行標的1135─1地號土地為中北路二段373巷6弄5之1號前之道路;1136─12地號土地為中北路二段375號旁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1135─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36─12地號土地僅拍賣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零捌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本件分甲、乙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8.
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土地共有人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因無應有部分或逾期未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六、1135─
9.
1136─1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87年7月17日)乙種工業區。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現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1.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