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9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後龍鎮苦苓腳段94─23地號土地為空地,其上為雜草。鑑價報告所載無直接臨路,須經他人土地出入。
3.
本件拍賣標的依現況點交。如為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