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2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母稱建物現供停車之用,有增建。地政人員指稱 本件268地號土地為66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
3.
本件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第三人 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負擔。
8.
本件暫編第20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本件209建號建物之建物平面圖斜線部分使用鄰地,面積一併給予計算,第一層增建使用26 7地號77.23平方公尺,第一層增建使用274地號26.51平方公尺,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 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