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8月18日、11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5建號一層前、後、三層 屋突,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債權人114年12月8日具狀陳報:查封時債務人未到場,執行現場未曾聽聞有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10.
本件暫編20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又該建物占用鄰地162地號10.46平方公尺(騎樓)、7.89平方公尺(一樓),非屬債務人所 有,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 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