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北側及南側臨2米路。
4.
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4─1地號土地由第三人承租使用中,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6.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六、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0.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伍拾貳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