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38地號土地為竹木林(孟宗竹),46地號土地為雜木及竹木,47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雜木及竹木。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均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
16.
47地號土地西北側臨接5米產業道路,道路鋪設柏油;地勢均陡峭。
17.
本件除47地號現為道路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1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25.
47地號土地為森林區農牧用地,38地號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六、拍賣之
31.
47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32.
拍賣之38地號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39.
38地號土地上孟宗竹之價值,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4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玖拾肆萬柒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