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1160地號土地上有
3.
184建號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種植樹木。
4.
184建號建物依外觀為三棟獨立建物,各有大門為出入口,並有壁癌(油漆脫落)情形。據在場人莊先生稱,中間建物為債務人使用,其餘建物為在場人與家屬使用。本件拍定後,就債務人占有之
5.
184建號之中間建物及該中間建物坐落1160地號土地之部分點交(中間建物未坐落1160地號土地之部分不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9.
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10.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12.
184建號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3.
1160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前開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人應就該地上之具有農舍性質之
15.
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
16.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7.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8.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實施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
19.
116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嘉北段142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1160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未繳清相關費用:農水路工程費」。
20.
依鑑價報告記載,142建號建物現況較保存登記範圍為少,減少之面積約為33‧34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