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459─41地號土地大部分為空地,459─41地號部分土地及459─38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多棟,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物)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
8.
依雲林縣政府及雲林縣土庫鎮公所函覆,本件拍賣之459─
9.
459─41地號土地(83年分割自馬公厝段459─7地號),經查已申請
10.
(土)營使字第00034號使用執照。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11.
本件分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