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34地號土地現做水產養殖使用。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上之工作物及魚塭內之水產養殖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現作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定著物(如水泥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本件土地拍定後,土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耕作包括漁牧)。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