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0月30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南庄鄉南興段1419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空地、雜木。
3.
114年12月16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1419地號土地上有房屋,房屋現為共有人使用。
4.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1419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座落、空地。
5.
依本件141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地上建物建號欄記載:南興段83。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6.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坐落之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10.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無375租約登記。
11.
本件拍賣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若地上權人於基地上為房屋之建築者,有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規定之適用。六、拍賣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2.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3.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14.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5.
本件分3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