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現為雜林、未臨路。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有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本件標的物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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