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建物一樓查封時有第三人張智皓承租,承租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 日止,其餘樓層據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稱,無人居住使用,僅遺留雜物。據債權人陳報,拍賣 建物有雙樓梯設計,拍定後一樓不點交,其餘樓層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為集合式住宅,拍賣土 地70地號據鑑價報告稱為社區通道出入口及公共設施用地,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亦無優先承 買權。 六、拍賣建物889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 危險。且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約5.19平方公尺,使用權源不明,法律關係由應買人自理,如屬 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4.
本件拍賣建物一樓之承租人對於是否具優先承買權有異議,本件拍賣不動產拍定後,承租 人如主張並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本股 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