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建物查封時,據在場人稱房屋係其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 31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惟該租期於查封後拍賣前已屆滿(租期現已屆滿),且無 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承租人為無權占有,拍定後點交。另 建物所有人有B1編號72號平面停車位使用權,惟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該部分不點交。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另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函覆稱:經查訪建物保全人員稱,曾聽說多年前該戶 前屋主之親友房客,為撿拾掉落手機,不慎摔落1樓死亡。又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 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 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