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525-2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 三種住宅區,52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二種住宅區,5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 市計畫內之道路用地。
8.
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內已清空,除系統衣櫥、床板無 法移除外,已無家具及家電。拍定後點交。525-24地號土地為公設,525及523地號土地為通行 道路。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建物尚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驗紀錄、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 建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另依現有資料無從知悉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 壞,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六、拍賣編號1429建物為編號933建物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