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六、據查封筆錄、債權人陳報狀及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建物屋齡約10年,查封時債務人在 場,陳稱該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無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火災報案紀錄及海砂 屋、輻射屋等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上開建物拍定後依現 況點交。
8.
另據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稱查封建物有附屬車位,位於地下三層之平面車位(編號10
9.
,惟查無分管契約,實際位置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 、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不點交。
10.
建物公設持分部分,如謄本上未能明確載明由債務人分管使用,均不點交。建物有無積欠 大樓管理費用,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