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債權人報稱建物係無人居住使用,經入內檢視,牆壁有壁癌,拍定後點 交。
3.
本件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 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拍賣以 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 建物其中2.28平方公尺占用同段427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陳○美】,其中43.30方公尺占用同段 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
7.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8.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並提出 具原住民身份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或承受。六、本件如需點交,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