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定後如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方可點交,但如後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2.
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 第100條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相對人領回、鑑價、 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3.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六、拍賣建物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 否繼受相對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 意。
4.
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相對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5.
本件係集合社區住宅,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等不 點交。
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得標 拍定,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聲請人、相對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 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 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