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拍賣之247─1地號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247─1地號土地無路可達,為竹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無出租、出借,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六、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