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三筆土地相鄰,546地號土地其上有新庄巷9號平房之一部分坐落,其餘為雜草空地、檳榔樹;548地號土地其上有新庄巷8號三合院及9號平房之一部分坐落,其餘為空地;550地號土地其上有新庄巷7號三合院一座、數棟無門牌建物坐落及鐵皮屋,其餘為雜草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之地上物及建物均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無出租、出借,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