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784─4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6.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三筆土地相鄰均無路可達,784─2地號土地為竹林;784─
7.
784─4地號土地為竹林、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無出租、出借,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六、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