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3.
19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惟實際情形,投標人宜自行查證注意,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訴訟解決。
6.
19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196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道路。
7.
本件拍賣土地除現況供道路使用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8.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六、如土地有鑑界之需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法院及本公司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14.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7.
19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8.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