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履勘時,相對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4筆土地相鄰,其上有多筆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水溝等,
3.
549地號土地臨路。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549地號土地三七五租約於拍定後不塗銷。
8.
本件549地號土地為耕地,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9.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549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提出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12.
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3.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