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法院 114戊164136丙

新北市石碇區新興段91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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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3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17 週四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10
保證金:
22
總坪數:
248.9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248.9 坪
總現值:
98.7 萬
拍後增值:
-11.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北市 石碇區 新興段 914地號,面積 1,790 m2,持分 1/11,22 萬
2.
新北市 石碇區 新興段 925地號,面積 7,260 m2,持分 1/11,88 萬
法院筆錄 (5)
2.
914地號位於新興坑31號建物北方20公尺處之道路、雜木林、水泥鋪面;92 5地號與新興坑31號建物南方相鄰並部分坐落,其餘為道路、水泥鋪面、雜木 林。據新興坑31號建物所有人謝情稱,係於民國78年時由土地權利人口頭同意 其使用土地改建建物。惟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坐 落土地之法律權源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925地號為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 注意。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權。
6.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有最優先承買權之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 之通知及調查優先承買權之範圍等程序,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且不論優先承買權人是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之2或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4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對於無優先承買權之剩餘部分標的,拍定人或 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投標人注意。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 人就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土地增值 (2)
1.
新北市 石碇區 新興段 914地號
1,790 m2 × (1/11) × 1,200 元 - 22 萬元
= -2.5萬元
2.
新北市 石碇區 新興段 925地號
7,260 m2 × (1/11) × 1,200 元 - 88 萬元
= -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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