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24地號上有新北市石碇區新興坑31號建物部分坐落,其餘為水泥鋪面、道 路。據新興坑31號建物所有人謝情稱,係於民國78年時由土地權利人口頭同意 其使用土地改建建物。惟本件拍賣標的依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設有地上權, 且存續期間為未登記,故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而新興坑31號建物所有人謝情 為地上權人謝O義之繼承人,即兼具地上權人之身分而有於土地上建築改良物之 權利。另924地號之使用分區為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2.
以上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倘有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聲明願以拍定價格優先 承購債務人之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11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有最優先承買權之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 之通知及調查優先承買權之範圍等程序,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且不論優先承買權人是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民法426之2或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4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對於無優先承買權之剩餘部分標的,拍定人或 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